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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

时间:2009-04-30 15:49来源:珠海农业信息网 编辑:陈诗华 点击:

 
      为更好地促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,进一步发挥珠海与台湾两地地理气候相似、交通便捷、互补性强的优势,加快广东珠海金湾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,凡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和个人(以下简称企业),均可享受本政策。
      一、土地使用政策
      (一)以承包、租赁等方式投资的农业种养项目,土地使用年限为10年至30年,到期可以申请延长。其承包金或租金600元/亩/年起,按一定年限比例递增,可一次性或逐年支付;进入创业园的各类企业(含农产品加工、流通企业、科研机构等)可通过租赁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。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年,经企业提出申请,可续办相关手续,其用地指标和规模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,予以重点倾斜。
      (二)对创业园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、签约的项目,在依法、节约、高效的前提下,优先协调用地。合资、独资、合作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土地,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(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、办公用地),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。园区内种植、养殖及其配套道路、水利设施、大棚设施等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。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,如加工厂、生活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,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用地政策的,统筹安排非农建设用地,优先给予提供。
      (三)鼓励市区的农产品加工台资企业迁移到创业园内,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,原厂房土地改变使用功能的,该企业可通过公开市场竞投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。
      二、基础设施政策
      (四)市、区政策每年在农业产业园区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,用于完善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。扶持企业开展新技术开发和新品种引进、示范、推广、培训等。发改、财政、规划、农业、建设、交通、电力、水务、国土、经贸等部门,要大力支持园区特别是核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,将其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和重点投资计划,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建设项目予以倾斜和支持。供水部门优先保障园区生产生活用水。生产生活用电按我市同类分类电价收费。
      (五)入园企业的厂房和农业基础设施可采取自建、委托建设方式,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建设后再租赁。
      三、税收政策
      (六)企业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的所得,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,可以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:
      ⒈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,免征企业所得税:
      (1)蔬菜、谷物、薯类、油类、豆类、糖料、水果、坚果的种植;
      (2)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;
      (3)中药材的种植;
      (4)林木的培育和种植;
      (5)牲畜、家禽的饲养;
      (6)林产品的采集;
      (7)灌溉、农产品初加工、兽医、农技推广、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、林、牧、渔服务业项目。
      ⒉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:
      (1)花卉、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;
      (2)内陆养殖。
      (七)企业为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摊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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